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各级危险性建(构)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.1.2条的规定外,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。
8.1.2 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1.1级建(构)筑物和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1.3级建(构)筑物,除屋顶承重构件外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。
8.1.3 危险性建(构)筑物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.8m,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。
8.1.4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,当艺要求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存药洞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,存药洞门与山体前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;
   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,宽度不应大于800mm,高度不应大于1000mm,存药洞净深不应大于600mm,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;
   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;
   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;
   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,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;
   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,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。存药洞上部应采取排水措施。
8.1.5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(构)筑物,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;如设有门、窗或洞口时,应采取防火措施。

目录导航